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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民法案例分析题目,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2 15:10:45 编辑:通信会专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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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没有登记的抵押 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能,担保法解释第68条,“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予,继承和遗增对抵押权不生影响~”另~合同法191条第1款,“赠予人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予人不负担保责任”因此能行使~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急民法学案例分析两题谢谢

(一)代理行为有效,因为,大路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一部分义务了,可以以行动做意思表示追认。此外,研究院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大路公司也接受了给付,因此,合同成立,生效。责任有大路公司承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法院判定合同有效,他继续履行合同。(二)商店与A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售货员因对标的物的价格和实际价值不明,最终导致合同显示公平,合同是可撤销的。B作为善意第三人,以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得相机的物权,因此,退货是不行的,A应该将另一台相机退还给商店并补足已经卖给B的相机的差价,或者补足两份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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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题民法总论

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民法总论

4,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从题目来看,这40吨苹果不能认定是特定物,只能说是种类物,被告只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苹果即可。由于苹果属动产,苹果的所有权应当以交付为准。2、被告以黄梨蕉苹果代替富士苹果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黄梨蕉已经不同与富士,虽然都是苹果,但其种类特性已发生改变,种类物也是特定的,不能将物理特质不同的种类物代替。3、法院无权通知另一客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债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被告可以自由决定40吨苹果如何分配交付给两个客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可知,本案中另一客户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牵连关系,也不负有返还、赔偿义务,因此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5、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导致原被告之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是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被告在灾害发生后通知了原告,应当视为被告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5,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1。赵某的和孙某的房屋抵押权成立,成立时间是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 钱某由于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不成立。理由:不动产的抵押需登记有效2。有,动产的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3。应优先偿还赵某的20万,然后15万给孙某。摄像机拍卖的价款给钱某。这是我印象中的哦,万一不对别怪我……
1、要看通达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设立时的性质,除了分公司、分支机构外,其他的公司形式都属于法人,如果是分公司的话,则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2、是否承担债务要看通达贸易公司是否为法人。如属法人,则设立人印染厂应属通达贸易公司的股东,股东仅需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此案中,设立人印染厂由于没有出资,则应承担10万元的出资义务。如不是法人,则全部债务应由设立人印染厂承担。

6,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7,民法案例分析题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回答解析如下:因为根据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第一须由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第二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根据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 主观要件:第一债务人恶意的第二受益人恶意的。本案第一问中甲可以撤销张某的买车行为。原因是张某将车卖给李某的行为危害了甲某的到期债权。第二问中,甲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原因是李某虽不知道甲与张某的债务关系,但张某卖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李某受让,则推定李某为恶意,且车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撤销张某与李某的买卖行为。
1、配电房属供电公司所有,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对配电房是否受托看管,如与供电公司有过协议或默契。应当负次要责任,小孩父母对小孩疏于监护,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可能是6:2:2. 2、赔偿范围: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大人的误工费,截肢后的假肢安装费,也可以索赔精神赔偿。由于小孩残疾,今后还需治疗,协商时还需保留今后治疗费得索赔权利。

8,两道有关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1、由丁取得这里主要的一个判断问题在于,物权关系由善意取得切断和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失主那么甲丢失了表,被乙用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那么丙方就善意取得这块手表,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到丙。甲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得要求返还原物丙方弄丢了手表,所有权还是存在的,但是当他过了失物招领时间,依法被拍卖,由丁方取得。现在所有权在丁方,丁方是被盗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必须归还所有人,所以应该归还丁方。2、这一题不是很确定主要考察不动产物权变更公示方法是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房产既然甲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丙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是有处分权的,那么丙方为善意,只是因为没有变更登记,之后不知情的丁方应当优先取得,因为进行房产登记了所以我认为最后的房产属于丁甲方无权直接请求丙方返还,因为丙方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方是处分权人。必须通过乙方3来处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可以通过撤销甲乙的买卖合同来索回。理由是他们的合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甲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希望与你探讨。
第一题:丁有权取得该手表,依据:招领期满国家取得所有权,丁因拍卖成为新的所有人,此后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丁有权最终认领该手表。甲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第二题:甲不能直接请求乙交回房屋,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甲不能通过请求请求撤销乙与丙的合同来索回房屋,原因是: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丁,乙丙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甲没有意义。甲有向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房屋最终归属丁,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文章TAG:专科民法案例分析题目专科民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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